2014年5月15日 星期四

長遠解房困,還須稅制改革



面對近年嚴重的房屋問題,政府推出了額外印花稅(SSD)、買家印花稅(BSD)和雙倍印花稅(DSD)等樓市辣招,令到炒風熾熱的樓市在高位冷卻下來。另 一方面,政府提出以供應主導,增加房屋供應來解決樓價高企和租金昂貴。政策實行至今,發展商似乎開始以較低售價發售一手樓,但反映二手樓價的樓市指數則只 是在高位輕微下跌,租金則繼續高企。要長遠解決香港的房屋問題,在現時只屬臨時措施的辣招稅項外,在整體稅制上究竟還有什麼可以做?

香港按《稅務條例》所徵收的直接稅有三種,分別為就獲自任何職位、受僱工作入息及退休金徵收的「薪俸稅」,就業務利潤徵收的「利得稅」,以及就物業收入徵收的「物業稅」。在「利得稅」和「物業稅」這兩種直接稅當中,不難發現一些漏洞和稅務減免,變相鼓勵物業炒賣的行為。

舉例來說,在利得稅方面,如果一間公司/企業出售物業資產作生意或投機用,所得利潤會被課徵利得稅。然而,如果公司/企業業務並非以出售物業(作做 生意或投機之用)資產為主,其利潤卻竟然不用評稅。如此漏洞,令到公司/企業可以乘機透過炒賣資產獲利,對於社會大眾以及其他納稅人極不公平。

此外,政府會徵收物業出租收入,不論是住宅物業還是其他類型物業(工廠大廈、寫字樓和商場),公司物業租金收入須繳交利得稅,而個人/聯名/法團物 業業主則須繳交物業稅。然而,個人業主卻可選擇「個人入息課稅」,把個人的應繳付薪俸稅、利得稅和物業稅的入息合併計算稅款,從而獲得稅項寛免,從中把為 購買物業以賺取租金而支付的利息扣稅。這樣的做法,根本是在鼓勵業主以租金收入來補貼供款,使房屋變成可以獲利的工具,助長炒風。

房屋的應有功能,是讓人居住。然而,香港面對的房屋問題,卻是房屋受炒賣活動影響而變得難以負擔,甚至形成泡沫,影響經濟穏定。這正正是自1987 年首次長遠房屋策略以來,政府逐步推行把房屋商品化的策略,製造了投資需求的惡果。要長遠解決香港的房屋問題,必須從遏止炒賣,或把投資需求從基本的居住 需求分隔出去,讓房屋回歸基本功能。因此,政府除了推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辣招稅項外,更應改革香港的稅制,徹底遏止炒賣。


鄭崇理
青年拒當樓奴運動成員


(原刊於《惟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