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5日 星期一

你不知道的《長遠房屋策略2014》(三):庫房的土地

2014年12月18日,即新長策公佈後兩日,當市民仍在消化新長策晦澀不明的內容時,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宣佈政府成立「房屋儲備金」,聲稱是為了預防房委會可能因大量興建房屋而出現融資問題,及早在財政上「綢繆」 (注一)。

四天後,特首梁振英參觀新居屋示範單位後說話,也提到:「撥出270億元作為儲備金是說明……興建公屋,尤其是出租用的公共房屋,特區政府的財政負擔是特別重的……出租公屋的租金,那個補貼的幅度亦是相當大的……因此特區政府要作出一個比較大的一個撥備,成立一個儲備金。」 (注二)

財政司與特首前呼後應,十年建屋計劃的焦點,在「搵地」之上再加「搵錢」。特首的說法更彰顯政府視興建房屋,尤其是公屋,是倒錢落氹。因此,能發市賺錢、連本帶利回饋庫房的土地,例如天價居屋和私樓,才算生財工具;無利可圖的土地,例如與基層命脈緊扣的廉租公屋,就是公共財政的負擔、金融穩定的絆腳石。

《長策》系列第三及四篇將說明,政府如何利用儲備斂財。

點地成金魔術棒

新長策雖然沒有提及成立房屋儲備金,但至少有兩處內容,間接顯示出政府「套地生財」振庫房的慾望:

(一)新長策透露政府架構中,以財政司為主席的「土地供應督導委員會」為最具決定性的機關:

土地供應督導委員會由財政司司長出任主席,負責全面統籌各種不同用途(包括房屋)土地的開發和供應計劃。該委員會提供一個平台,解決跨決策局和跨部門之間影響個別房屋用地供應的事宜(例如提供基建和設施)。(第3.14段)

附件中詳列該委員會的成員名單,涉及一司(財政司)四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展局、環保局和運輸及房屋局)長,比其他機關都要關鍵。而且,職權範圍更指明,該委員會負責:「累積一定面積的土地儲備,供日後批地之用」及「在物色公私營房屋土地供應時選擇最佳方案」(注三) 。

你以為政府會最優先興建公屋?很不幸,政府根本念念不忘囤積、開發大批土地,去發展商業區、甲級寫字樓、零售商場、活化工廈及大白象基建,這才能「維持本港競爭力」!每多一塊土地劃成住宅用途,特別是公屋,就少一塊能「點地成金」的商業用地。就算有一塊住宅地,政府在選擇「最佳方案」時,難道不考慮「最賺錢方案」,為庫房進帳嗎?

委員會由財政司把關做主席,就是提醒香港市民:政府要牢牢緊握「化土地為金幣」這支政策「魔術棒」!

賣地賣樓現金流

(二)為了保持其他「不同用途」土地的「競爭力」,政府需要為興建公屋吹淡風。首先,2014年3月,庫務局發表《長遠財政計劃工作小組報告》(下稱《報告》),以人口老化為藉口,威嚇市民政府最快七年後出現結構性赤字,更諉過房委會因公屋加租緩慢,而陷入巨額「經費短缺」困境;《報告》建議政府在坐擁7,000億財政儲備下,嚴格控制公共開支,要求房委會「減輕政府的長遠財政壓力」,甚至考慮將其資產證券化。

然後,《報告》直接深刻影響新長策的推算。作為補充報告的《截至2014年12月的最新推行進度》中,添加了全球經濟放緩和美國加息的因素,以及藉辭人口老化,指未來香港經濟增長會少於新長策原本的推算,因此:

……當經濟增長減慢,住戶組成及房屋需求亦會隨之減少。……在推算房屋需求時,我們有理由採納推算範圍的下限(註:430,220間房屋),而非中點數(463,500間)(第9段)

最終,政府認為外圍環境非常不明朗,因此依然採用推算範圍的中點數,使供應目標數量維持在480,000間,而非448,000間(或更少)。有趣的是,政府認為採用中點數是「保守的方法」。這意味著,政府認為定一個更低的供應目標,才不算保守(甚至是進取?)。

囤積土地儲備、威嚇赤字在即、指控房委會拖累政府財政、壓低新長策供應目標……政府的潛台詞就是:土地乃庫房命脈、官僚的長糧、政府的存在條件,所以荷包絕對大過天,千祈唔好做賠本生意——即是興建出租公屋——避免「填氹」。

政府自相矛盾在於,明知香港市民居住環境日趨惡劣,對公屋需求不斷增加,但又不想把土地「浪費」在租金回報及加租幅度如此低、如此慢的公屋上,於是,新長策不斷鑽空子,擬「進一步豐富資助自置居所的形式」(第5.3段),及「維持公屋和資助出售單位之間的互換性」(第5.4段),最好是居屋、出售公屋、新類型資助出售房屋多管齊下,兼隨時「吞併」出租公屋的供應量。

有樓?梗係賣!賣樓收入一筆過,現金滾滾回庫房。居屋和出售公屋可以令政府少填一點氹,又可以托市;市旺了,水漲船高,私樓更貴,炒得火熱,繼而再為庫房錦上添花(地價、物業印花稅收入等),最終官商win-win齊齊笑嘻嘻!

基層和青年,你想增建廉租公屋?想快點上樓?政府可能同你講:「行開啦!」


注釋:
一. 《政府設立「房屋儲備金」配合公營房屋供應目標》,政府新聞公報,2014-12-18
二. 《行政長官會見傳媒談話全文》,政府新聞公報,2014-12-22
三. 《長遠房屋策略2014》附件,P.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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