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1日 星期五

青年拒當樓奴運動對「歧視條例檢討」的意見

青年拒當樓奴運動對「歧視條例檢討」的意見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首次為所有現行歧視條例進行全面檢討,研究如何更新條例以切合現今香港市民的需要。當中第七章關於例外情況的檢討中,提出了「你認為在提供公共房屋方面容許婚姻狀況歧視的例外情況應否廢除?」的問題,諮詢公眾是否應廢除「居者有其屋」或「私人機構參與計劃」中有家庭的申請人會較單身人士優先的例外情況。

青年拒當樓奴運動認為,平機會應致力消除公共房屋政策上任何形式的歧視。我們認同貴會在上述諮詢問題裡,指出公共房屋的政策「不代表必需要有婚姻狀況歧視的例外情況。例如,無結婚的夫婦可以有家庭,單親也可以有家庭」。除此之外,在公共房屋政策具體實施上,單身人士至少還包括了「未婚」、「已離婚」及「已喪偶」(並且沒有子女的)婚姻狀況人士,全部符合目前《性別歧視條例》有關「婚姻狀況」的定義和保障範圍。若法例在將來獲修改,沒有結婚卻有事實婚姻關係之人士,都可能會納入定義和保障其免受歧視,惟現時公共房屋政策將前述所有狀況一律概括為「單身人士」,他們全部不包括在公共房屋政策「一般家庭」定義之內。

除了《性別歧視條例》附表5中,「居者有其屋」或「私人機構參與計劃」中有家庭的申請人會較單身人士優先的例外情況外,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非長者一人「配額及計分制」亦存在着婚姻狀況歧視的問題。公屋非長者一人「配額及計分制」的情況與「居者有其屋」或「私人機構參與計劃」的情況極為相似,政府根據申請人單身的婚姻狀況,利用計分制將申請人排拒於「一般家庭」申請公屋的一般輪候冊外,並實施配額,限制單身申請者分配公屋的機會,構成婚姻狀況歧視。而「配額及計分制」並沒有在《性別歧視條例》中被列為例外情況。

在2005年,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指由於當年單獨申請租住公屋的年輕人數目飆升,為免削弱有更迫切住屋需要的家庭入住公屋的機會,決定向非長者一人申請者實施「配額及計分制」(注一),讓較年長申請者獲優先編配單位,並指有關制度是必要、合理和相稱的。然而,房委會沒有提出任何理據,解釋為何核心家庭比「單身人士」對住屋有更逼切的需要,更沒有採取任何具體評估住屋需要的措施,而只以婚姻狀況作二分,未能顯示其合理性。此外,即使對非長者一人申請者作差異對待有合理性,現時編配予家庭和單身人士的公屋單位並不相同,單身申請人數目飆升並不會削弱有更迫切住屋需要的家庭入住公屋的機會,因此以「配額及計分制」限制單身人士申請公屋,根本並無必要。而房委會把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輪候年期完全撇除在政策目標之外,輪候時間遙遙無期,亦肯定不相稱。單身人士和家庭其實都有不可抹煞的住屋需要,「配額及計分制」,並沒有考慮當時年輕單身人士面對的實質生活困難和住屋需要,以及人口結構的變化,只以申請數目飆升,令單身人士受到比一般家庭申請者不乎比例的較差待遇。而在今日嚴峻的住屋困境下,單身人士的住屋需要更呈明顯。

而在剛過去的10月14日,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更通過了收緊「配額及計分制」的建議,增加「配額及計分制」的配額和年齡分數,並對已經輪候五年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進行查核(注二)(注三)。有關訂對於解決非長者一人和家庭申請者之間的差異待遇並無幫助,有關查核的安排並沒有適用於「一般家庭」申請者,進一步加劇兩者之間差異待遇。

在婚姻狀況以外,公屋非長者一人「配額及計分制」亦存在着年齡歧視的情況。「配額及計分制」以年齡作為計分準則,以及近日增加年齡分數的建議,操作上均沒有考慮不同年齡人士均有其基本住屋需要。青年拒當樓奴運動明白,現時香港並未就年齡歧視立法,但平機會實應盡快展開年齡歧視立法的討論。我們亦支持平機會在諮詢文件第三章G提出就多元交織的歧視制定條文禁止。

青年拒當樓奴運動曾經派員參與平機會8月30日的公眾諮詢會,並詢問委員公屋非長者一人「配額及計分制」存在婚姻狀況歧視的問題,獲委員正面回應平機會會消除公共房屋裡面的婚姻狀況歧視,我們對此予以應定。若果平等機會委員會真心希望為香港帶來更平等的環境,除了廢除「居者有其屋」或「私人機構參與計劃」中有家庭的申請人會較單身人士優先的例外情況外,貴會實在應該正式調查公共房屋政策範疇內性別歧視情況,包括「非長者一人配額及計分制」中婚姻狀況的歧視,並且進一步完善香港的反歧視條例,杜絕其他在政策上可能出現的歧視,如年齡歧視等。

青年拒當樓奴運動
2014年10月30日


注釋:
一. 公屋非長者一人申請者設配額計分制
二. 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決定概要
三. 香港房屋委員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議事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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